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哪些情形应当回避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哪些情形应当回避
1.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哪些情形应当回避?
答:《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当场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何种程序进行?
答: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当场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填写预定格式的处罚决定书;
(四)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签名或者盖章;
(五)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
3.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如何折算应休未休假天数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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