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年检填报指南
(三)涉外业务活动情况
1、涉外业务活动含港、澳、台地区;
2、参加或组织涉外活动、接受境外捐赠等,应事先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3、聘请外籍员工的单位,应按照外籍人士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信息公开情况。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许可证等应悬挂在服务对象能看到的醒目位置;
2、有收费项目的单位应明码标价,收费标准须公开,服务对象有知晓权;
3、接受捐赠、资助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要求报告和公布;
4、各单位应主动上报信息,反映特色工作、亮点工作,分享工作成绩,可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信息上报”栏目,从中获知信息报送与采用条数;
5、刊物指由本单位创办,包括简报。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以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属于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不列入统计范围。
四、党建情况
(一)党员总数应将前面所填“从业人员”作为统计基数,其中专职人员中的党员数也应将“专职人员”作为统计基数。
(二)党组织情况
1、党建形式:填报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临时党支部、联合支部、党建联络员等党建形式以上级党组织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为据。确无以上党建形式的单位填报“无”;
2、隶属关系:以上级党组织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对应;
3、党组织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4、填报“无”党建形式的单位填写。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指“专职人员”中有3名党员以上的。
(三)根据单位是否建立共青团和工会实际情况填报。建立共青团和工会的,以上级团委和工会批准文件为据。
五、资产及财务情况
1、所填数据应与2015年度财务报表一致,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2、政府购买服务指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所获得项目资助视作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3、资产及财务报表中的各会计科目,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财务情况请按照本报告书财务报表格式填写。尚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请将所编制的年度会计报表按照本报告书的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填列。
4、纳税情况
未缴税的可填0。
第三部分 财务报表的填报说明
资产负债表(会民非01表)
一、年初数与期末数
表中各行的年初数填写201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期末数根据2015年12月31日各会计科目的余额和报表所列项目直接或者经过合并或拆分后填列。金额单位为元,列至分(包括《业务活动表》及《现金流量表》)。
二、资产部分
(一)流动资产
1、第1到4、8、9、15、18行,按照填报单位的实际情况填列。其中:第1行应根据现金日记帐和所有银行账户的余额合并填列。
2、第20行流动资产合计不需填,由系统自动生成。其勾稽关系为:
20=1+2+3+4+8+9+15+18
(二)长期投资
第21、24行分别按照填报单位的实际情况填列。第30行长期投资合计不需填,由系统自动生成。其勾稽关系为:
30=21+24
(三)固定资产
第31、32、34、35、38行由填报单位填列,第33、40行由系统自动生成,其勾稽关系分别为:
33=31-32
40=33+34+35+38
(四)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
第41、51行由填报单位填列。
(五)资产总计
第60行资产总计不需填,由系统自动生成。其勾稽关系为:
60=20+30+40+41+51
三、负债和净资产部分
(一)流动负债
第61、62、63、65、66、71、72、74、78行由填报单位按实际填列,第80行“流动负债合计”由系统自动生成,其勾稽关系为:
80=61+62+63+65+66+71+72+74+78
(二)长期负债
第81、84、88行由填报单位按实际填列,第90行“长期负债合计”由系统自动生成,其勾稽关系为:
90=81+84+88
(三)受托代理负债
第91行由填报单位按实际填列。
(四)负债合计
第100行“负债合计”由系统自动生成,其勾稽关系为:
100=80+90+91
(五)净资产
第101、105行由填报单位按实际填列,第110行“净资产合计”由系统自动生成,其勾稽关系为:
110=101+105
(六)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第120行资产总计不需填,由系统自动生成。其勾稽关系为:
120=100+110
注意:基于《资产负债表》自身的平衡关系,系统在根据100+110行自动生成120行的同时,还将自动检测其结果与第60行所对应的年初数或期末数是否一致,只有在两者相等的情况下才会生成数据,否则将显示出错提示,这时填报人员应认真检查所填数据,直到第120行出现与第60行相应的数据完全一致为止。
业务活动表(会民非02表)
一、表头栏目
(一)本次年检报表的“上年累计数”和“本年累计数”应当分别填报2014年度和2015年度的相关数据。
(二)非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和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各单位在填报时应仔细甄别,尤其是有捐赠收入、政府财政拨款、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情况的,应按规定分别进行核算和填报。
(三)合计栏为“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上年累计数和本年累计数各行的合计栏数据均由系统自动生成。
二、收入
第1、2、3、3.1、4、5、6、9行的数据由填报单位按实际填列,各行之间无勾稽关系,但第3.1行与第3行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即3.1行只能小于或等于第3行;第11行数据由系统生成,其勾稽关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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