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惠民政策问题解答
(三)人才引进
86.专业人才引进落户条件有哪些?
答:答:在市南、市北、李沧区、高科技工业园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有接收单位,不造成夫妻分居(即配偶在市内三区有接收单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可办理人才引进落户,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下同)、成年未婚子女(18岁以上未婚且在当地无职业子女,不包括离婚或丧偶的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2)年龄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3)男年龄50周岁、女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三年以上并已履行满一年,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4)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且聘用期满三年的(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三年的)。
87.高技能人才引进落户条件有哪些?
答:在市内四区的企事业单位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下同)、成年未婚子女(18岁以上未婚且在当地无职业子女,不包括离婚或丧偶的成年子女),可在工作所在地申请落户。 (1)高级工。年龄在40周岁以下,取得三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并符合青岛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工种范围的。(2)技师和高级技师。男年龄50周岁、女年龄45周岁以下,取得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该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88.我市事业单位特殊人才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知识或技术密集、人才贡献率高、社会公益性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等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或带动作用、通过引进特殊人才智力成果可实现高水平发展的事业单位。
89.什么样的人员可以作为事业单位特殊人才?
答:受聘在事业单位关键岗位起关键作用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因工作需要急需引进的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独特技能能够为单位带来较大效益的人才,以及其他紧缺人才等。
90.对特殊人才有哪些分配方式?
答: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效益工资、年薪制、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等分配方式。
91.对人力资源公司,政府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 2012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经信委、财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意见》。优惠政策包括加大财政及投融资支持,在开拓业务、名牌申报面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各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机构和承揽外埠业务的本地机构,根据有关政策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贴等。
9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费有什么减免政策?
答:自2013年1月1日起,依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2〕158号),单位或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由20元降为10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每份每月3元。该收费项目3年后取消。
93.对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和收费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自2004年6月,根据《关于规范我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青人办法[2004]116号),取消了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费,对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义务人事档案代理服务,减轻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的经济负担。另外,自2011年起,派遣期已满未就业的原市内四区生源高校毕业生档案实行属地化管理,全部转至原市内四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曾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的2008年以前(含2008年)毕业、派遣期已满未就业的原市内四区生源高校毕业生档案,也已于2011年8月份全部转至原市内四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四)劳动维权
94.近几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青岛市逐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中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期间,七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五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期间,七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40元,五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间,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四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20元;自2014年3月1日起,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四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
95.劳动者如何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在用工前、用工时或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6.符合哪些条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97.劳动者如何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时应注意:(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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