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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有关政策解答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
山东省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2019年8月
1. 为什么要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一项重要规定,是确保残疾人与健全人平等享有合法的劳动权利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都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
2.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年修订本)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 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公布,第311号修订)第二条和第八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哪些残疾人?
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5. 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如何进行申报?
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 月30 日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详见附件)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中央驻鲁单位和省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向驻地县级(区)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6. 用人单位超过规定申报时间能否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申报时间内申报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不再进行审核。
7. 符合哪些条件的残疾人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计入本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1)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 年以上(含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2)且实际支付残疾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并依法为残疾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8. 用人单位申报时,应提交什么材料?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表》和《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领取或下载);
(2)所申报安置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8 级)原件和复印件,上年度已在驻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过审核的残疾人,只需提供复印件;
(3)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首次申报应提供相关招录(聘)的证明材料;其他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在残疾人合同期内首次申报应提供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为在职残疾职工依法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工资发放明细等;实际支付残疾人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提供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或单位停工、停业等相关证明材料。
9.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计算?
(1)用人单位安排1 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 至2 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3 级)人员就业满1 年的,按照安排2 名残疾人计算;
例:某单位上年10 月份招用1 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听力残疾1 级)的职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为:(3 个月÷12 个月)×2 倍=0.5 人。
(2)用人单位安排1 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 至4 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 至8 级)人员就业满1 年的,按照安排1 名残疾人计算; 未满1 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计算;
例:某单位上年5 月份招用1 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7 级)的职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为:8 个月÷12 个月≈0.67 人。
(3)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 年的,安排1 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 至2 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3 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的2 倍计算;安排1 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 至4 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 至8 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计算;
例:某单位地税登记注册日期为上年3 月份,8 月份招用1 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肢体残疾2 级)的职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为:(5 个月÷10 个月)×2 倍=1 人。
10.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是否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11. 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是否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不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注:就业年龄段指男16-60周岁、女工人16-50周岁,女干部16-55周岁】
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
用人单位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后,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现场进行审核,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或认定书;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补齐相关材料后再次进行审核认定。
13. 用人单位如何招用残疾人?
用人单位可自行组织招聘,也可联系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招聘需求,残联登记并推荐,或登录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自主进行招聘。网址:https://www.cdpee.org.cn/
14. 保障金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
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自2018年7月15日起,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15. 保障金申报缴费时间?
保障金实行按年缴纳。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10月31日,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16. 保障金申报缴费流程?
(1)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直接前往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2)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单位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审核资料。根据残联部门审核确认结果,再前往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17. 保障金如何计算?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18.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19.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20.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如何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1990年1月1日)第四条规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其他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内容请参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
附件:
1.《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
2.全省、市、县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经办机构及负责人联系方式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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