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如55%→40%),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如55%→40%),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问: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如55%→40%),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
投资方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首先,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视同处置);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解读】在理解本规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持股比例下降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主动处置导致下降(如100%-60%=40%);二是由于其他投资方对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被动下降。
在主动处置情况下,《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规定,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毫无疑问,在主动处置情况下,处置部分应确认处置损益。
在被动稀释情况下,本规定也视同处置,应确认损益,但这种“虚拟处置”并没有现金流,如果是收益金额很大,就容易造成超额利润分配。
2.在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时,应以被投资单位初始投资日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持续计量。
3.如果原投资方个别财务报表中存在与本权益投资有关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在本次被动稀释时,还应当按处置下降比例结转有关其他综合收益计入当期损益或未分配利润。
4.在合并报表层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告》规定:母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注:看成先卖后买)。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和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与商誉之和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入当期损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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