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珠海市社会保险常见问答
1.具有本市户籍或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
2.年满60周岁;原新农保女性参保人在2014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已年满55周岁(可选择年满60周岁时申请养老金);
3.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含原新农保、原城居保或职保并入的缴费年限)且已停保无欠费;
4.未按月领取其它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含职保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
23、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每月能领多少钱?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一)基础养老金全部由政府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430元。参保人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具有本市户籍满15年的,全额发放;不满15年的,按60%发放(即258元);当具有本市户籍年限达到15年时,从达到15年的次月起按100%发放。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不含15年),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消费价格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个人缴费、参保缴费补贴、集体补助组成,计发月数与职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详见下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8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24、原新农保女性参保人在五年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养老金怎么计发?
答:对于选择继续参保缴费至60周岁申请领取待遇的新农保女性参保人,将加发自年满55周岁至60周岁的基础养老金,按5年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并在首次领取养老金时一次性支付。五年过渡期期间,未继续缴费至60周岁而提前领取待遇人员,不加发基础养老金;未达到60周岁死亡的人员,将补发55周岁至60周岁期间缴费月数的基础养老金。
2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或待遇领取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结算个人账户?
答:(1)结算个人账户条件:个人账户有余额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结算个人账户:
①死亡;
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③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本人又不愿继续缴费或者趸缴;
④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或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
(2)个人账户结算办法: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风险准备金;其他情形,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2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或已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人员死亡后有什么待遇?
答:(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参保人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费:
①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
②参保缴费累计满12个月的人员死亡的。
(2)丧葬补助费标准:按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计发12个月。
(3)申领办法:参保人或领取待遇人员遗属在参保人或领取待遇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死亡判决书之日起90天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与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和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的,不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27、个人账户资金已经全部发完,但参保人尚健在,养老金还会继续发放吗?
答:按原来的标准继续发放,直至参保人终老。
28、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需要什么资料?
答:(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港澳台居民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2)代办的需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失业保险类
1、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自2014年7月1日我省修订后的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失业保险待遇包括:
(1)失业保险金(定期待遇);
(2)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3)非本省户籍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4)失业人员生育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5)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6)失业人员稳定就业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
2、参保人领取失业保险金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参保人领取失业保险金需符合以下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劳动关系终止原因属非自愿性失业;
(3)用人单位已在税务系统办理参保缴费的减员手续;
(4)用人单位已终止备案的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备案的单位与最后参保单位一致;
(5)无缴纳失业保险欠费记录(如有欠费的应补缴到账后方可办理,受疫情影响单位申请延缴的除外);
(6)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参保人领取失业保险金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港澳台居民出具身份证明原件(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2)《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参加医疗保险?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在失业保险关系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5、新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何?
答: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按月计发。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548元/月。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死亡待遇如何计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发,抚恤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计发。失业人员的遗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申领。
7、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市外省内户籍人员,如想回户籍地领取失业金如何办理?
答:按照如下流程办理:
(1)申请人带所需资料到我市社保经办部门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转出;
(2)我市社保经办部门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后向申请人出具《珠海市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3)申请人带所需资料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对方机构同意转入后,向我市社保经办部门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4)我市社保经办部门在收到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出转移金额,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一式两份,一份寄给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一份归档保存。
8、在市外参加失业保险的我市户籍人员,如想回珠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如何办理?
答:按照如下流程办理:
(1)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并领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2)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向我市社保经办部门书面申请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符合条件的,我市社保经办部门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向我市社保经办部门办理申请人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并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
(4)我市社保经办部门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和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后,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9.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可以申请失业金吗?
答:(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为60周岁,女职工为5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失业女干部按女职工计算)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后,可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定期待遇)。(2)领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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